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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合理维权 拒绝滥用劳务派遣

  •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损害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测算,到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

        滥用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更造成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现象十分普遍。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造成当前大规模使用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完善,给滥用留下漏洞。

        岗位成千上万,甲企业的主营岗位可能是乙企业的非主营岗位,新岗位还在不断地涌现中。法律不可能就具体的行业企业及岗位做出清晰的“主营”、“非主营”划分。昆明劳务派遣但是修正案通过比例的方式做出要求,提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正案对“三性”用描述的方式给出了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通过这次修正,“临时性”、“替代性”的概念界定已十分清晰。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有力的纠正。

        目前有关比例的规定还未出台,但肯定会参考国际水平,不会很高。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有总比例管着。与此同时,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原则,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